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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启新时代依法治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点解读 2020年04月30日

由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农民工”范围、《条例》制定的目的、工资范畴、工资支付形式、惩罚种类等,强化用法治手段治理欠薪顽症。

明确“农民工”范围。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明确《条例》制定的目的。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

明确工资范畴。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报酬是农民工最基本的权益。

规定政府属地管辖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地方政府应负属地责任。

规范用工行为。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用工实名制是专用账户制、总包代发制实施的基础。

优化工资支付形式。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用以核对工资金额正确与否,并明确以银行转账或者现金形式支付工资。

规定工资发放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设定严厉的惩罚。列入失信名单——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追究刑事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实施惩处——存在用人单位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未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等情形,有关行政部门、相关行业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实施罚款或通报、约谈、处分等其他形式的惩处。 (邵爱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