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华安县检察院与河长办、农业农村局联合开展整治地笼网捕鱼行动
华安县检察院深入践行“一江两岸三保护”治河理念,强化“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推进水资源、水岸植被、水岸地质“三位一体”综合保护,全力打造“打击监督并重、生态公益并举、检察行政并联、法治综治并施”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检察保护格局。
强化流域涉水监督,保护水资源
2020年以来,共立案涉水公益诉讼案件13件,促进解决生产企业排放水污染物、养殖污水直排、倾倒生活垃圾、河道范围内高秆作物阻碍行洪安全、设置地笼网捕鱼等涉水生态环境损害问题,保障辖区内九龙江流域水清河畅。
预防和打击涉林犯罪,保护森林资源
2020年以来,监督林业主管部门移送涉嫌滥伐林木犯罪案件2件,促使相关犯罪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对盗伐滥伐林木、失火等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提起公诉21件24人,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比率及量刑建议采纳率均达100%,及时准确打击涉林犯罪。
经梳理分析,发现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刑事犯罪有所抬头,遂依法向属地乡镇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切实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森林防火监督和管理工作职责,通过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火意识,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
督促修复受损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按照“谁损害,谁修复”原则,积极推动被告人落实“补植复绿”,对受损林地进行修复造林等,促使沿岸受损林地的植被得到及时、有效恢复,防止造成当地水土流失、生态破坏、环境恶化。2020年以来,共督促修复受损林地120多亩,切实取得“补植一片,成林一片”成效。
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有效服务生态资源保障机制
为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促进生态环境损害问题迅速解决,支持作为赔偿权利人的职能部门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工作。如在办理康某某、郑某某滥伐省级生态公益林案件中,通过审阅案卷、询问当事人、咨询专业人士、研判损失价值等方式,明确侵权人需承担的赔偿责任,及时通过诉前检察建议支持林业局与侵权行为人进行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经现场支持引导、释法说理,县林业局与康某某、郑某某分别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书》,二人分别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2万元和1万元,同时自行对所涉54.85亩林地进行修复造林。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生态环境赔偿费用缺乏统一账户收缴、规范的使用管理程序等问题,该院向县委县政府报送专题报告,并拟制《华安县生态修复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获采纳支持,从而规范和加强生态修复资金管理,充分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落实到位。
环境保护,任重道远。华安县检察院将进一步用好用活“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聚焦主责主业,集中优势力量主动作为、靠前监督,为实现“水清、岸绿、河畅、景美”的九龙江流域生态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 ⊙陈思睿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