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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假期临近,考虑疫情因素,许多人会选择就近周边游玩。鉴于事情往往不尽如人意,期间遭遇烦心事自然也在所难免。那么,是否只有“认怂”呢?非也!
景点被偷工减料,旅行社必须担责
【案例】 孙女士等参加了一家旅行社组织的周边观光旅游前,约定参观的景点有10个。可由于导游将一半时间把大家带到没有约定的“关系单位”购物,导致真正参观时只能来去匆匆,甚至后来干脆取消了4个行程。孙女士等能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旅游费用并赔偿损失吗?
【点评】 可以。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导游故意拖延时间、擅自取消景点的行为明显与之吻合,自然必须退回未去景点的旅游费用。另一方面,《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导游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即从这一角度上看,旅行社也应承担对应责任。
爱车在停车场被砸,管理方应当赔偿
【案例】 王女士自驾带家人进入临县一处景区后,根据景区的要求,持门票将爱车停放在指定停车场。可当王女士和家人返回取车时,却发现爱车被旁边折断的树枝砸坏,共计花去8600余元修理费用。景区管理方能以自然灾害为由拒绝赔偿吗?
【点评】 不能。一方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作为对停车场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的景区管理方,明知位于停车场内的树枝干枯,自然应当预见随时都有砸伤行人、车辆的可能,却没有及时排除危险,明显与之相违。另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正因为景区管理方既未排除危险也未作出任何警示,决定了难辞其咎。
遭遇暴力推销,可报警追究刑责
【案例】 蔡女士在一处景区游玩时,发现有许多父亲喜欢的纪念手表,遂打算好好挑选一款。当她得知第二家同样类型的价格比上一家高出500元时,当即决定离去。不料,却被经销商拦住并暴揍,蔡女士被迫按其要求,以3万元的价格买了6块。经销商构成强迫交易罪吗?
【点评】 构成。该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的行为。经销商的行为与之吻合:一是经销商漫天要价,多量售出,目的并非正当、公平交易,而是通过破坏自愿、公平原则,非法占有蔡女士财物。二是经销商已使用暴力、威胁手段,迫使蔡女士因恐惧而不敢反抗,接受不愿意接受的交易。三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本案金额达3万元,无疑当属其列。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