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心村民为清理水源,不慎失足坠亡,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近日,南靖县人民法院土楼人民法庭协同多个部门,合力化解一起因维护村居饮用水源致自身死亡的纠纷。
2017年,南靖县某村兴建自来水人饮工程。竣工后,该村村民邓某主动自愿加入维护水源事务。2020年9月间台风天气过后,村民反映水源受堵,供水出现问题。19日,邓某和往常一样上山查看,因雨天路滑,邓某不慎在水源处失足坠落山崖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邓某家属多次要求当地村委会进行赔偿,因赔偿事宜商议未果,2021年11月,邓某家属一纸诉状告到土楼法庭,以邓某受村委会雇请提供维护水源的劳务过程中死亡为由,请求村委会赔偿526871.23元。
法庭之上,事件双方各执一词。原告方、死者邓某的家属认为,邓某是受村委会雇请在维护、清理水源时遭受的人身损害,被告应该作出相应的赔偿。被告村委会则认为,没有雇佣邓某,并有相关文件纪要证明具体从事维护水源的另有其人,故不与邓某构成劳务关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让“事实说话”,承办法官先后多次走访、询问当地村民,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务关系。不过,村里邻里有大事小情需要帮忙的,邓某知道后都会主动去帮忙。虽然邓某没有受雇村委会,但还是经常自发维护水源,在客观上保障了辖区村民的正常用水。考虑到邓某自发维护水源属于乐善好施、助人为乐的行为,如简单地依法驳回诉讼请求最终不能真正化解纠纷,但案子如果能调解成功,社会效果将比判决更好。承办法官在确定调解思路后,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一边安抚邓某家属情绪,查明法律事实,明晰法律关系;一边积极联合镇综治办、司法所、有群众基础的村干部参与调解,协调被告多方积极筹款。
最终,在多方耐心劝导和真情感动下,双方达成协议,该村委会同意补偿12万元。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魏明东 陈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