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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月试用期请病假47天,被公司开除 2022年11月30日

编辑同志:

我与一家公司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我的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间,因为患有先天性精神病需要治疗,我曾请假47天。而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曾彤彤

曾彤彤读者:

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分别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也分别指出:“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结合本案,鉴于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意味着事关试用期为2个月的约定是合法的,也决定了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关键在于你的情形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就此,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职工,在试用期内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有精神病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也指出:“企业招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正因为你患有精神病,尤其是你在2个月的试用期中,请病假就达47天,加之该病的产生与公司无关,表明你自身的身体健康状况不能满足公司对你的基本要求,你不能提供公司对持续的、有效的劳动力付出的期待。在此情况下,公司将你解聘并无不当。☉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