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琳雅 通讯员 董单燕)酒后闹事不免责,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要追责。近日,经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方某某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2022年7月13日凌晨3时许,酒过三巡的方某某在云霄县某酒吧与他人发生冲突,云霄县公安局巡特警反恐大队民警和辅警人员根据110指挥中心指令出警。在处置纠纷警情时,警务人员依法口头传唤方某某等人到派出所进一步处理。在此过程中,方某某情绪激动、拒不配合,不仅踢打辅警人员的身体,还用右手肘击打辅警人员的面部。经云霄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辅警人员的损伤程度为未达轻微伤。
酒醒后的方某某后悔不已,一直辩解自己酒后失去了意识,完全记不得自己做过什么事情,不应当要求自己对酒后的“断片”行为负责。
检察官释法:日常生活中的醉酒,一般属于生理性醉酒,犯罪嫌疑人生理性醉酒仍然要被视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酒后做出违法犯罪行为不是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事由,应当为自己的酒后行为负责。本案中,方某某酒后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