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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0日

由于法律意识薄弱或碍于情面,将信用卡出借给亲戚朋友使用,不想最后却“借”来了官司。近日,南靖县人民法院就成功调解了一起因信用卡出借引起纠纷的案件。

起 因

小黄与小张是多年好友。2018年,小张因生意需要多次向小黄借款。小黄自己经济情况也一般,但碍于情面,便陆续将自己的多张信用卡交由小张使用。

转眼间,时间来到了2023年4月。小黄觉得长期将信用卡借给小张存在风险,于是便向小张要回自己的信用卡,并由小张就尚欠款项出具一张借条。期间,小黄陆续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遂百般催促小张尽快还款,小张均以各种理由推诿。小黄担心出现征信问题,每月只得自己先行偿还信用卡欠款。

迫于无奈,2024年2月,小黄诉至法院,要求小张返还借条上的全部欠款近30万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在审查案件时,发现小黄提交的借条中载有“出借资金出自小黄的4张信用卡”等字眼。也就是说,小张使用的借款,是通过透支小黄信用卡内的资金而来的。

那么,小黄与小张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信用卡内的资金不能算作自有资金,出借信用卡内的额度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根据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结合在案证据,被告小张以借用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的形式向原告小黄借款属实,但对于借款金额,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让。承办法官在了解案情后,考虑到双方是相交多年的好友,为了尽快解决纠纷,在征得双方同意后,组织二人到庭进行调解。

调 解

“借条上载明的金额是各张信用卡可以透支的具体数额,并非已透支使用的款项。”小张表示,4张信用卡,有部分欠款是小黄自己透支使用的,所以不能将借条上记载的金额作为认定依据。

“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是多少就是多少,难道借条都没有法律效力吗?”小黄则认为,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是多少就应该是多少。

调解一时陷入了僵局。如何化解?

“当前的重点是要厘清每张信用卡实际产生的透支金额,每笔账单都要核对清楚。”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一方面告诫小黄,信用卡内的资金不能算作自有资金,出借信用卡的行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对导致双方借贷合同无效负有过错。另一方面告知双方当事人,借条是借贷中至关重要的证据,也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基于本案中无效的民间借贷关系而取得的财产,小张仍应当予以返还,对于具体的欠款金额,双方还是应实事求是,冷静下来把这笔账算清楚。

为查明具体借款金额,彻底解决纠纷,承办法官提出了一个双方均能接受的方案,即“以签订借条的日期为时间节点,计算出各张信用卡在该节点的实际透支金额,加以汇总后,就为本案的尚欠金额”。

在明确调解方案后,承办法官随即组织双方对涉案信用卡多达几百笔的账目进行逐笔核对。同时,结合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逐一排除、确认。历经3个多小时,双方终于对尚欠金额达成一致意见,确认为14万元。

最终,在法官主持下,经过磋商,双方达成了分期还款的调解协议。此案得以圆满解决。

警 示

对于上述的纠纷,经办法官总结教训提醒大家:信用卡的发卡与使用,是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契约,外借行为违反了契约内容,且信用卡出借存在诸多风险。本案中,小黄作为信用卡持卡人,将自己的信用卡出借给小张使用,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对此,经办法官认为,虽然合同无效,但这并不意味着实际使用人无需承担责任。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本案中,小张仍应向小黄返还尚欠款项。

就此,经办法官郑重提醒大家,信用卡出借不是“民间借贷”,出借可能带来后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魏明东 简林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