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现就《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以下简称《立法条例》)于2016年1月21日经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4月1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立法条例》自施行以来,在规范我市地方立法工作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3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2024年1月,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省立法条例的决定;2024年9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省备案审查条例的决定。为了更加紧密衔接上位法,适应新时代我市地方立法工作所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提升地方立法质效,有必要对《立法条例》进行修改完善。
此次修改《立法条例》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我市地方立法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二是注重与上位法相衔接。认真贯彻落实立法法、省立法条例和省备案审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并与我市代表大会及常委会议事规则做了有序衔接。三是突出地方特色。总结近年来我市地方立法实践经验,将立法过程中探索出的实践经验和创新做法在《立法条例》中予以明确体现。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
《决定》共26条,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进一步明确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等原则(《决定》第二条、第三条)。
(二)关于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将立法权限修改扩展为“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健全常委会审议和表决法规案机制,完善法规案暂不付表决和终止审议程序(《决定》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八项)。
(三)关于规章备案审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策部署,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和《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明确规章报送备案要求,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决定》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
(四)关于立法机制创新。完善执法检查和立法后评估机制,增加区域协同立法、“小切口”立法、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地方立法研究服务基地等相关内容(《决定》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表述方面的修改完善,并对个别条文顺序作了调整。
三、《决定》的合法性
《决定》按照立法法、省立法条例和我市立法条例规定的立法程序制定。我们认为,《决定》经过多次修改论证,内容与上位法不存在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