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琳雅 通讯员 颜丽月 林文森)一男子为蝇头小利,将支付宝账户提供给他人收取诈骗款项。近日,经龙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雷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罚金1000元。
雷某因缺钱花,便同意了“阿平”(另案处理)的提议,提供支付宝账户收款获取报酬。2024年5月27日至28日间,被告人雷某明知“阿平”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仍将其名下的支付宝账户提供给“阿平”收取网络犯罪所得款项并帮助转移,从中获利1300元。经查,该账户收取漳州台商投资区辖区罗某等二人被网络诈骗钱款10000元。后雷某被抓获归案。
到案后,被告人雷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已退缴上述违法所得、退赔罗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检察官释法:本案中,被告人雷某明知是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所得的款项,仍提供支付宝账户给他人使用并帮助转移1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