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现就《漳州市城市文明养犬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市城市养犬人群逐渐增多,随之而来的不文明养犬现象也日益突出,犬只扰民、公共场所遛犬、犬只随地便溺等现象屡见不鲜,流浪犬收容处置、犬只免疫等缺乏长效管理机制,已成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的突出问题。同时,国家、省级层面缺少关于养犬管理的专门法律、法规。为此,出台我市养犬管理地方性法规,规范和促进市民文明养犬,既是管理所需,也是民声所盼,十分必要。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十五条,围绕养犬管理体制、限养规定、犬只免疫、养犬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禁入场所、收容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管理体制。聚焦管理导向,建立了各级政府加强领导、主管部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第三至五条规定了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等方面的职责,明确了主管部门、职责分工、信息系统、收容处置等相关内容。
(二)关于登记制度。聚焦制度导向,为对养犬人及犬只进行有效管理,建立了养犬登记制度。第六至七条从限养规定、犬只免疫等方面,明确了养犬登记的前置条件;第八条明确了养犬登记机关和登记时间等内容。
(三)关于文明规范。聚焦问题导向,第九条从养犬人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在公共楼道等住宅公共区域饲养犬只、携犬外出(使用犬绳/犬链牵领,为犬只佩戴嘴套/头套)、犬只尸体无害化处理等八个方面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引导规范养犬人文明养犬。第十条确定了禁止携犬进入的具体场所。
(四)关于法律责任。聚焦结果导向,对上位法未作规定,且需要重点管理的养犬行为,如:对未办理养犬登记的,饲养禁养犬只的,携犬外出未使用犬绳(链)牵领、未给犬只佩戴嘴(头)套的,携犬进入禁止进入的场所的,以及遗弃犬只等违反规定的行为,第十一至十二条依法设定行政处罚,确保有法可依。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法律责任方面。对上位法有明确法律责任的,如:未定期接种狂犬病疫苗的,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等违法行为,《规定》不做重复规定。
(二)法规体例方面。在法规起草过程中,按照“小切口”的立法要求,将制度性、强制性、授权性及法律责任写入法规条文,突出法规的精准、刚性、有特色和可操作,确保养犬管理工作有法可依;而具体的办事流程、工作规范等内容,则在法规的配套文件市政府实施细则中全链条、各方面予以明确、细化,突出实施细则的全面、具体、精细和可执行。
(三)配套文件方面。市政府实施细则与法规同步立项起草、同步调研论证、同步征求意见、同步修改完善,也将同步施行,从而确保实施细则与法规无缝衔接,整体内容“重点突出、全面具体、上下衔接、左右协调”。
四、《规定》的合法性
《规定》严格按照立法法、省立法条例和我市立法条例规定的立法程序制定。《规定》经过多次修改论证,内容与上位法不存在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