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篮球过失致人受伤需担责吗? (资料图片)
一场校内篮球赛,两名大学生在攻防之间身体相撞,一人摔倒受伤,另一人被吹罚犯规。事后摔伤者起诉犯规者担责赔偿,二审法院判决犯规者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判决后,“犯规致人受伤不需担责依据何在”迅速引发热议。
——光明网6月7日
篮球是一种具有对抗性和风险性的竞技体育运动。这种对抗性使得队员之间必然会有冲撞、抢夺、进攻、防守的基本运动行为,运动中身体接触概率极高,容易产生一定程度上的人身伤害。在篮球比赛中,若一方导致另一方受伤,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例,大学生小张和小韦共同参加学校组织的篮球比赛,分属两队。比赛中,二人在空中发生碰撞,小张倒地受伤,小韦被判犯规,小张因此左肩受伤。此后的近半年里,小张因伤耽误了学业,还花费了数万元诊治费。随后,小张将小韦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韦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6万余元。根据监控视频可以看到,小韦有正常封盖动作,小张未投篮成功,看不到小韦用膝盖或脚顶到小张。一审法院判决小韦和小张各自承担50%的责任。
小韦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上海一中院认为,小张尽管在篮球比赛中因小韦的防守行为摔倒受伤,由于除监控录像外,小张无法再拿出其他证据证明小韦用膝盖顶撞自己,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不能据此认定小韦恶意撞伤小张,且这场篮球赛事属于业余性质,对业余参赛者的犯规行为不能过于苛责。因此可以认定,小韦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小韦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审基于此作出改判。
记者咨询了福建诚正司法鉴定中心的许律师,许律师表示,篮球、足球等属于对抗性竞技体育项目,参与者很难在深思熟虑后做出每一个动作,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故适用民法典关于“自甘风险”的规定。在竞技过程中,若因犯规导致对方受伤,是否需要负责,主要取决于犯规者的行为性质及后果。行为人在参加篮球等竞技体育运动时,应充分认识并接受其造成人身伤害的危险性和可能性。
“如不能证明其他参与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则不能要求其他参与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其他参与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涉及故意伤害或粗鲁、恶劣、不顾他人安全的行为而导致对方受伤,犯规者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许律师提醒,在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时,一定要尽量注意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做好防护。
⊙本报记者 肖颖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