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 提示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法律援助工作体制机制,更好发挥法律援助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37号)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日前,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本实施方案,提出具体实施要求。
援助范围 扩大受益对象
凡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公民、特殊案件当事人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在本市申请法律援助。
因以下特定事项或人员申请法律援助,视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无须出具经济困难证明:1.70岁以上且患有重大疾病的老年人;2.军队(武警)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工勤人员、在编职工和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3.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病残复员退伍军人、荣立军功者;4.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行为权益受损需要维权的;5.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以及解决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纠纷等事项;6.妇女、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患有重大疾病的人员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和其他严重侵权行为主张权利的;7.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援助标准
放宽审查条件
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申请门槛,逐步将经济困难认定标准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调整为本市、县(市、区)企业职工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
同时,简化经济困难认定方式,对持有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低保家庭救助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及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经济困难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申请人,一般应认定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援助内容
拓展延伸服务
延伸法律援助服务领域,对经济状况未达到困难标准,但具备一定条件的案件提供代书服务。开展法律维权辅导服务,对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基础但又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来访人,通过法律救济路径指引、证据取得指导等方式,帮助维护合法权益。
刑事法援
更加规范完善
畅通刑事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的工作衔接,完善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困难证明制度,健全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商请辩护工作机制,使符合条件的刑事诉讼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申诉各阶段都能及时获得法律援助。
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在市级和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漳浦县、东山县、长泰县先行开展试点工作,放宽刑事法律援助范围,将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待试点成熟后,在全市范围内推广,逐步实现刑事法律援助全覆盖。
开展法律援助参与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健全法律援助参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申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刑事和解工作机制,依法为更多符合条件的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便民机制
优化升级保障
加强市和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完善临街一层的便民服务窗口,提供优质的免费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申请服务。着重加强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站、看守所、人民法院、监狱等工作站及村(社区)等法律援助联络点规范化建设,建立“城区半小时、农村一小时”服务圈。根据群众需求,积极安排律师值班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努力实现法律咨询服务全覆盖。
网路畅通,推广“互联网+法律援助”的网上审批和网络咨询;简化审批流程,甚至对紧急的案件给予先办理后补手续的快速通道作法;提供预约上门服务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统筹全市法律援助资源,通过异地委托指派、结对帮扶等形式,支持部分县解决服务资源不足的问题,努力实现全市法援服务均等化。完善法律援助与司法求助、社会救助工作的衔接机制,提升服务效果。
为进一步提高援助质量,市司法局还将逐步推行办案质量与办案补贴挂钩的差别化补贴制度,促进办案质量的提升,使所有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都能得到高质量服务。对重点、疑难复杂案件实行专家会诊、集体讨论、重点督办。 (陈瑞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