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庄文剑 通讯员 黄从余)近日,经长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蔡某坤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4000元。
据查,2019年12月4日9时50分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蔡某坤白日里饮酒,酒后想起其与朋友的经济纠纷,便“借着酒胆”想找警察帮忙处理,于是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从岩溪镇上蔡村的家中到长泰县公安局岩溪派出所报案,欲让民警帮其向朋友讨回钱财。在派出所,民警与蔡某坤交谈时,闻到蔡某坤满身酒气,判断其酒后驾驶,当场对他进行酒精呼气检验并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蔡某坤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74.2mg/100ml,属于危险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