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庄文剑 通讯员 魏明东 沈泽鸿)7年前签约买房并入住,由于房屋尾款未缴清,原房主请求依法解除协议并腾房。近日,南靖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在法官的主持下,房屋买卖双方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
2013年4月,黄某与张某通过中介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书》,合同约定张某以总价27.5万元向黄某购买南靖县靖城镇某小区的一套房屋。黄某向张某收取8.5万元定金及首付款后,便将房屋先交付张某使用。
张某由于个人征信原因未能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也未再支付任何房款,导致房屋无法过户。2020年8月,黄某多次联系张某解除合同、腾房,未果后遂将张某诉至南靖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并且要求张某搬离房屋。法官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张某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付清全部房款,但其至今只支付了8.5万元购房定金和首付款。虽然张某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也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但黄某依合同约定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黄某与张某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解除,黄某返还张某已付购房定金和首付款8.5万元,补偿张某部分装修费用3.5万元,张某同意于2020年11月9日前搬离房屋。
点评:在日常房屋买卖活动中,卖方应对购房者的个人征信情况有所了解,在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后不急于交付房屋,以降低交易风险;而作为购房人,在贷款买房时,应提前查询个人征信,在确定能够办理贷款时,再决定购房,以避免自己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