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0 < 上一版 下一版 > 返回首页
第02版:综合新闻

我市出台实施意见

明确首批20项证明不需找居委会出具

本报讯(记者 许意斌)记者日前从漳州市民政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了解到,漳州明确首批20项证明不需再找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其中包括亲属关系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健在证明等。

《实施意见》明确,漳州计划用3年时间,逐步建立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改变“社区万能章”等现象,打通联系服务村(居)民群众“最后一公里”。

《实施意见》提到,依法确定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和明确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其中,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出具有关证明,应坚持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属于村(居)民委员会职责范围的事项;相关部门要求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事项的,应当同时提供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此证明事项的有关依据;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或者本辖区多数村(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需出具证明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组织村(居)民群众议事协商等方式,经村(居)民群众讨论同意并经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后方可出具。

此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要求村(居)开具证明的要出具相关法律法规等依据,如出现擅自要求村(居)民群众找村(居)民委员会开具不合理证明导致村(居)民群众办事创业困难的情形,要予以通报或在媒体平台公开曝光,要求开具证明的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查研究、彻底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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