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朱俊辉 通讯员 颜丽月 林文森)酒后搭乘出租车回宿舍,欲下车时因出租车司机讨要车费竟动手殴打司机。12月15日,被告人陈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陈某在龙海市九湖镇某工业园区上班。10月18日,陈某在芗城区吃饭喝酒后搭乘郑某的出租车准备回园区宿舍。顺利抵达九湖镇某园区附近时,陈某见距离宿舍不远便以透气为由下车,出租车司机郑某见状向陈某讨要车费。陈某竟一时气从中来,将郑某推倒并动手殴打其头部等处,致其受伤。经鉴定,郑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司机郑某报警,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
检察官解读:本案中,被告人陈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官提醒,切勿因一时冲动便动手打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积极营造爱法、守法的良好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