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24 < 上一版 下一版 > 返回首页
第04版:民生与法

员工购买假证明获取休假和工资待遇 也能构成诈骗罪

(资料图片)

编辑同志:

我公司员工李某为了不上班,却又照样能拿到工资、享受相关待遇,在无法从正规渠道获取医院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病休建议等的情况下,通过从非法渠道购买的方式,陆续5次向公司请假,由此骗取公司病假工资4万余元及缴纳社保费、公积金等1万余元,共计近6万元。请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读者:饶丽丽

饶丽丽读者:

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必须受到刑事制裁。

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已具备该罪的构成要件:一方面,李某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之目的。李某之所以购买、使用医院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病休建议等,是为了不上班,却又照样能从公司拿到工资、享受相关待遇,由于这种侵犯公司财产的手段和方式,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因而当属非法。另一方面,李某已经实施诈骗行为。诈骗罪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实质,是指行为人所采取的手段能够让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使被害人因此而交付财物。李某故意隐瞒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病休建议等源自非法渠道购买的真相,制造自己确已患病且必须休息治疗的假象,使公司基于错误认识,认可李某的谎言,并基于相关规定向李某支付工资,缴纳社保费、公积金等。如果李某如实相告,公司断然不会如此。再一方面,李某必须受到刑事追究。诈骗罪是一种数额型犯罪,即只要诈骗的财物在“数额较大”以上就必须受到制裁。就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正因为李某的涉案金额近6万元,属“数额巨大”,决定了李某难逃罪责。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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