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老旧小区都能安装电梯。
《指导意见》指出,此次新政适用于市区城市建成区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四层及以上无电梯既有住宅(含单梯为单一产权的住宅、别墅),且增设电梯在原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和商品住宅等按房屋建筑占地方式进行土地分割登记的,可以该项目用地批准红线和项目总平规划及使用现状进行综合考虑。对于已经列入近期拆迁改造计划的住宅则不适用本次新政。
同时,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采用钢结构电梯井道,并确保与原主体结构的可靠连接,同时应当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及安全疏散等要求,包括不得破坏梁柱、公用楼板结构等。无法满足《申请增设电梯住宅楼有关条件》规定情形的住宅楼不得申请增设电梯。
申请增设电梯的住宅楼,周边建筑物已有日照时间不得低于现状日照时间,受住宅增设电梯影响后,该住宅楼增设电梯不得对其日照造成恶化影响。但经告知,相关全部利害关系人仍书面同意增设的除外。增设电梯后,电梯与相应周边的建筑间距应满足最小9米的要求,同时建筑间距需满足消防间距要求;若确实无法满足的,则需征得因增设电梯导致建筑间距不足的相邻建筑业主同意。若周边为非住宅类建筑,应征得建筑产权所有人同意。
此外,增设电梯临城市一级主干道或重要景观节点时,原则上应设置在临街背面,外立面方案应先经自然资源部门评审。增设电梯层数、层高应同原住宅楼自然层。增设电梯与建筑间连廊进深原则不大于2米,因建筑平面或结构限制可适当增加。出入通道利用原有楼梯平台、公共走道等公共交通空间或原有阳台,且满足《免于规划审批的三种类型》情形之一的可免于规划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