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2 < 上一版 下一版 > 返回首页
第04版:民生与法

从公司大院冒雨上岗时不慎摔伤,是否构成工伤?

编辑同志:

三个月前,我刚到公司大院时,天即下起了暴雨。因见雨一时难停且上班时间在即,我冒雨前往上岗时不慎滑倒摔伤。鉴于公司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我曾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公司认为我不构成工伤,理由是我摔倒时并非在工作岗位,也没有开始工作,甚至还没有从事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请问:公司的观点对吗?

读者 刘萌萌

刘萌萌读者:

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

一方面,你的情形符合工伤的构成要件。《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即其立法的首要目的在于保障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其第十四条第(二)项还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工作场所,是指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而不是单指工作岗位。同时,公司大院属于广义上的工作场所,你从公司大院前去工作岗位途中,目的是为了工作,无疑属于为开始工作进行的必要准备。即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另一方面,公司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结合本案,在公司负有举证责任、没有为你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你所受伤害与工作无关,自然必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你承担赔偿责任。⊙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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