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荣誉奖”获得者、“中国历史文化街区”首批入选者,漳州古城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长期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漳州古城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漳州古城以其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成为漳州城市新名片和全市人民的骄傲。为充分发掘漳州市历史文化资源,更好地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科学推进古城保护和发展,《漳州古城保护条例》应运而生。
5月27日,《漳州古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规定制定,充分体现了漳州古城文化底蕴和漳州地方特色。
强化整体保护的统一认知
《条例》明确规定“漳州古城”的定义,提出“漳州古城核心保护范围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因政府进行古城保护利用,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树立漳州古城整体保护的观念。
同时,《条例》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漳州古城传统地名、历史文献、历史影像等资料的搜集整理工作,积极向档案部门提供漳州古城历史文献、历史影像等资料或者实物,共同传承和保护好古城珍贵文化资源。
突出各类保护规划和风貌导则
《条例》提出“漳州古城范围内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整治、改造,以及设置店牌店招、户外广告、灯光照明、空调外机、雨披等户外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漳州古城保护规划和风貌导则,不得对漳州古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并明确规定“尊重漳州古城范围内原住居民生活形态和风俗习惯,鼓励原住居民依据保护规划要求在原址居住,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从事当地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促进古城原有形态、生活方式的延续传承”。
建立漳州古城保护名录制度
《条例》明确规定“古城传统街巷格局、整体风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古护城河及其设施等为漳州古城的保护对象”,并提出实行保护名录制度,漳州古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保护对象普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直接列入保护名录;其他拟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由漳州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列入漳州古城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可以提出将其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
明确保护措施和禁止行为
《条例》明确了漳州古城范围内禁止的七大类破坏行为和四大类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并提出“漳州古城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涉及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新建、扩建除外”“漳州古城范围内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是保护责任人,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建筑风貌完好”。同时,在漳州古城范围内以电子显示装置形式设置招牌的,应当遵守国家标准亮度限值和噪音限值,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和噪音污染,不得妨碍居民生活、游客游览或者他人生产经营。
提升业态管理 推进合理利用
《条例》明确规定“漳州古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古城产业政策和业态规划布局,引导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指定范围和地点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提出,漳州古城范围内鼓励经营或者开展宣传、推广漳州卤面、面煎粿、四果汤等本地特色小吃;宣传、推广“漳州三宝”水仙花、片仔癀、八宝印泥等漳州特产、技艺和文化;设立漳州历史名人、文化研究基地等具有漳州特色的项目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