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庄文剑 通讯员 黄从余 王小雅)近日,经长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长泰区人民法院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叶某清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1万元。
3月20日至4月12日期间,叶某清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名下的农业银行卡、建设银行卡、交通银行卡、中国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各1张及妻子的1张农业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接收网络犯罪所得资金,并帮助他人将转入上述6张银行卡的涉案资金转账到他人提供的其他银行账户。经核算,叶某清和妻子的6张银行卡流入资金共计3532344.62元。5月5日,叶某清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