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周杨宁 通讯员 颜丽月)曾因盗窃电动车被判刑,后欲泄愤私自毁坏三辆共享电动车电池。11月3日,经龙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王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王某曾因盗窃一辆某牌子的共享电动车被判刑。今年6月21日下午,被告人王某驾车路过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某加油站附近,见到曾盗窃过的某牌子的共享电动车,内心涌现不满,意欲报复。于是,王某停车后,用工具撬开并拆下停放于加油站附近的三部共享电动车蓄电池,并将蓄电池载至他处损毁丢弃。后电动车工作人员准备更换电池发现电池丢失报警案发,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归案。经鉴定,损毁的三部电动车电池价值合计1万余元。归案后,王某家属代为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检察官提醒,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切勿因一时冲动实施不当行为,后悔的同时还要接受法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