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23 < 上一版 下一版 > 返回首页
第05版:专题

漳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

(2019年8月21日漳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1年10月28日漳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漳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若干规定〉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1年12月15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饮用水水源,是指现有和备用的城乡集中式供水的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

第三条 本市饮用水水源实行保护区和保护范围制度。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实施。

对尚未列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城镇供水、农村自备集中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的划定、调整或者取消,由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跨县(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的划定、调整或者取消,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饮用水水源的管理单位。

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的地理界线、具体范围、保护措施以及确定的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负责和部门依法监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河(湖)长制考核。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确保饮用水安全。(下转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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