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父、母离婚时约定我随母亲共同生活,父亲半个月探望我一次,如果没来,每少一次向母亲支付200元违约金。父亲开始还能按时来探望我,慢慢变少,甚至每月微信转账给母亲400元违约金,干脆不来了。请问:父亲真的可以用违约金代替对我的探望吗?
读者:小琳
小琳读者:
父亲不能用违约金来代替对你的探望。
首先,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不能用金钱来代替。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联系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即探望权的设立在于给孩子与父母促进感情的机会,保障未成年子女能够享有到完整的亲权,是法律赋予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和基本义务。你父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父亲每少探望你一次,必须向母亲支付200元“违约金”,表面上虽然有促使父亲探望你的作用,但却成为父亲以“违约金”代替探望、规避义务的借口,导致探望变味,探望的目的无法达到,你的对应权利无从保障,无疑违反了设立探望权的初衷。其次,本案所涉相关内容无效。一方面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即涉及身份关系的事项,不能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而违约金属于民法典合同编的内容,你父母将违约金纳入身份关系的处理,无疑与之相违。另一方面,民法典在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三)项强调民事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同时,还在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正因为本案所涉协议内容违反、违背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决定了其从一开始起便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成为父亲以“违约金”代替探望的理由。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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