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24 < 上一版 下一版 > 返回首页
第06版:读者

家用摄像头亟须纳入公共管理

■张西流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家庭在自家门前安装摄像头,对维护全家安全、预防解决纠纷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家用摄像头安装不规范导致的侵犯隐私权问题以及信息泄露风险等,也引发了不少争论。

有人认为,只要不影响到他人的利益,摄像头怎么装,是个人的自由。也有人提出质疑,尽管家庭属于私密空间,但摄像头对准的是楼道或小区场地,如果拍摄到邻居及居民的行为举止,则已涉嫌侵害他人隐私。对此,专家提出,应当进一步细化摄像头的安装规范,划出禁区和底线。

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民法典》对隐私权作出清晰界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对照上述规定,家庭在室外安装摄像头,涉及小区公共场所及居民,存在侵犯个人隐私的风险。

可见,家用摄像头,也需纳入公共管理。立法机关应当根据《民法典》规定,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对摄像头的安装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完善相关立法。比如,公共场所的建设者和管理者是否可以安装摄像头,其对于安装的摄像头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相关法律应该予以明确。通过完善的规则制度,来实现公共场所个人隐私的保护。同时,视频设备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对公共场所中的个人信息具有保管、处置的权利,但这种保管、处置的权利,要以其内容不影响和侵犯他人权利为前提,其对于公共场所中个人隐私的保护,应该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闽南日报数字报网址:www.zzxww.com 漳州新闻网网址:www.zznews.cn

广告热线:0596—2598333 订报及投诉:0596-2594000

闽南日报社技术部制作、维护 闽ICP备05032301号-2 闽南日报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