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13 < 上一版 下一版 > 返回首页
第10版:民生与法

孩子游泳时染上皮肤病, 游泳馆是否应赔偿?

编辑同志:

我女儿在一家游泳馆游泳后,不久便出现皮肤瘙痒、红肿,经医院诊断系染上皮肤病,花去1300余元医疗费用。原来,游泳馆曾被有关部门检测出水质不合格、细菌含有量超标等问题,并要求停业整顿,但游泳馆为了牟利,未作任何提示依然对外开放。面对索赔,游泳馆以众多游泳者中,只有我女儿一人染上皮肤病,明显与我女儿肤质有关为由拒绝。请问:游泳馆究竟应否担责?

读者:杨翠珊

杨翠珊读者:

游泳馆应当赔偿。

一方面,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上看,游泳馆应当担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即游泳馆作为经营者和管理者对消费者的安全具有保障义务。游泳馆明知已被有关部门检测出水质存在问题,不经整顿难以保证顾客安全,既未明确警示潜在危险,也未有效防止危害发生,明显违反自身义务。而该法第四十一条指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即游泳馆必须对你女儿的损害后果担责。另一方面,从侵权责任上看,游泳馆难辞其咎。基于水质不合格、细菌含有量超标,游泳馆应当知道由于个体体质的差异,抵抗力自然不尽相同,产生的结果也并非必然一致,理应预见进入游泳可能导致损害,却照样营业,明显对可能出现的损害疏忽大意或者轻信可以避免,即存在过错。而《民法典》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游泳馆必须承担赔偿责任。☉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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