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琳雅 通讯员 颜丽月 黄丹妍)酒后无故踢踹停放在路边的小车,朋友两人一起获刑。10月20日,经龙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张某、王某因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和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2021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张某、王某与朋友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某商业街吃烧烤喝酒。次日凌晨2时许,喝完酒的二人离开烧烤摊准备步行回去。路过某小区门口,张某和王某突然无故用脚踹踢被害人魏某等人停放于此的小轿车,一路走一路踹,共踹了五部小轿车,造成上述车辆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343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张某、王某到案后均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共同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各被害人的谅解。
检察官释法: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王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343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检察官提醒,小酌怡情,切勿贪杯,更不能酒后违反法律规定随意损毁他人财物,否则就要接受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