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琳雅 通讯员 颜丽月 方棋梓)马路上的雨水盖可偷不得,偏偏有人以身试法,一时糊涂盗走马路上正在使用的雨水盖,最终为自己的贪念付出法律代价。11月4日,经龙海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郑某因犯破坏交通设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22年4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郑某驾驶三轮车到漳州市龙海区榜山镇208省道复线某村庄路段,看见马路上的铁制雨水盖,刚好四下无人,便打起了歪心思。郑某下车后,将雨水盖卸下来搬至自己的三轮车上,一连偷了5个雨水盖(价值1324元)。后工作人员巡查路面时发现后报警,案发后被告人郑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盗的5个雨水盖也已发还被害单位。
经查,该条道路系正在使用中的机动车通行道,车流量较大,被盗后排水坑裸露在外,足以使汽车、电动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检察官释法:本案中,被告人郑某盗窃正在使用中的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雨水盖,足以使汽车、电动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官提醒,雨水盖、窨井盖等是保障交通安全的重要设施,不得随意破坏、窃取,否则可能造成井盖“吃人”、伤人事件,最终也会付出法律代价。让我们共同携手,守护群众“脚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