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琳雅 通讯员 方韵 江贞佳 颜丽月)为牟利提供银行卡供他人实施网络犯罪,近日,经龙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衷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24年1月9日至10日,被告人衷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的银行卡租借给上家(另案处理)用于收取网络犯罪所得款。上家在取现过程中发现转入银行卡内的款项无法取出,被告人衷某遂按照上家指示,先取现人民币7500元交给上家,再将转入银行卡内的违法款项7500元转为自己所有,后上家支付其“辛苦费”3600元。衷某最终获利3600元。经查,被告人衷某的涉案银行账户收取的7500元系被害人曹某被诈骗的款项。后被害人报警案发,被告人衷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官释法:本案中,被告人衷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账号给他人使用并帮助转移75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