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18 < 上一版 下一版 > 返回首页
第05版:社会

明知犯罪仍帮助 身陷囹圄没商量

本报讯(记者 肖颖婧 通讯员 黄从余 高一珍)长泰四男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资金账户帮助他人转移并支取涉诈资金。近日,经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黄某杰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7000元;何某烽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6000;李某文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6000元;卢某辉拘役二个月,罚金1000元。

2024年1月至2月间,黄某杰单独或伙同何某烽提供李某文、卢某辉名下银行卡给他人收取网络赌博、诈骗等违法犯罪所得并帮助转移,从中抽成。期间,黄某杰负责寻找供卡人,何某烽负责寻找用卡人。其中,李某文帮助转账、支取涉诈资金60000元,非法获利6357元;卢某辉帮助转账、支取涉诈资金6300元,非法获利1271元。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黄某杰帮助收款资金合计130134元,其中涉诈资金75300元,支取涉诈资金共计66300元,非法获利5384元;何某烽帮助收款资金合计115634元,其中涉诈资金69000元,支取涉诈资金60000元,非法获利1300元。经核算及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李某文的银行卡单向流入资金共计115634元,其中69000元系网络诈骗款;卢某辉的银行卡单向流入资金共计14500元,其中网络诈骗款6300元。

检察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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