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30 < 上一版 下一版 > 返回首页
第06版:社会

为网络犯罪提供银行卡

协助转移赃款被判刑

本报讯(记者 王琳雅 通讯员 颜丽月 林文森)明知他人收取违法资金仍提供银行卡,款项被冻结后还不知悔改,解冻后继续协助转移。近日,经龙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田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5000元。

2024年12月2日至同月4日间,被告人田某明知刘某(另案处理)租借银行卡用于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为了牟利仍同意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借给刘某。其间,田某银行卡收取款项6700余元后款项被冻结,无法及时转出。48小时后解冻,田某明知款项来源不明仍转给刘某,从中牟利70元。经查,田某银行卡收取的6700余元是漳州台商投资区许某被骗钱款。

后田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已退赔许某的经济损失。

检察官释法:被告人田某明知是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所得的款项,仍提供银行账户给他人使用并帮助转移67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官提醒,银行卡应本人持有并使用,为牟利出借银行卡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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