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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版:社会

声明

原址在芗城区县前直街8号、10号(地段号:西南2995、西南3012-2号)房屋,拆迁面积超出原产权证面积,现拆迁安置于:芗城区县前直街2号乔安新苑县前园1幢401号;芗城区县前直街2号乔安新苑县前园1幢402号;漳州市芗城区新华西路273号新华园12幢812号;芗城区县前直街2号乔安新苑县前园2幢D01号;芗城区县前直街2号乔安新苑县前园2幢D02号;芗城区县前直街2号乔安新苑县前园3幢D08号;芗城区县前直街2号乔安新苑县前园3幢D09号。今戴鸿日、戴鸿星、戴鸿川、戴鸿莺申请上述安置房权属登记,现按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求登报声明。相关利害人如有异议,请即日起壹个月内向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异议登记。逾期本人将按规定向中心申办不动产权证。

声明人:戴鸿日、戴鸿川、戴鸿星、戴鸿莺

202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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