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肖颖婧 通讯员 黄从余 蔡宝莹)一男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与人驾车四处游荡找银行帮助转移资金。近日,经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罚金四千元。
2023年12月14日,华安男子蒋某辉明知他人在接收转移网络违法犯罪所得资金,仍根据他人的安排,与林某驾驶宝马轿车,载提供银行卡接收资金的韩某至漳州市区、长泰区各银行取款。同时,蒋某辉还负责操作韩某手机、安排取款银行、保管取出现金等。
经核算及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韩某提供接收资金的3张银行卡于当日共流入资金计91000元,韩某帮助支取现金85900元,其中涉李某被诈骗的资金40000元。韩某上述帮助支取的现金均交给蒋某辉。2024年5月6日,蒋某辉在芗城区被抓获归案。
检察官提醒:对于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取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