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02 < 上一版 下一版 > 返回首页
第11版:读者

高空抛物屡见不鲜 “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如何破解?

■本报记者 周杨宁 见习记者 林 露 文 杨 靖 画

走在街上或小区里,突然有东西“从天而降”,或是生活垃圾、玩具、痰、水甚至是花盆等物,没被砸到,拍拍胸脯安慰自己虚惊一场,砸到了,便是关乎人身安全的大事。

近期,有市民致电本报热线,反映自己遭遇高空抛物。记者了解到,近几年来,我市高空抛物事件时有发生,这不但污染环境,对市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而且有损城市的形象。

高空抛物为何频发?归根结底是,民众公德心缺位、监管力度不大而取证难度大、处罚几乎空白。那么,高空抛物何时休?在道德约束相对薄弱的现状下,如何加强监管与惩处?

现象:高空抛物时有发生,市民悬着一颗心

林女士在市区江滨花园经营一家小吃店,她反映,这段时间以来经常遭遇高空抛物。“前几天一客人刚要走出门口,一盆水倒下来了,有时候也零零星星掉一些小孩玩具,偶尔也有一整袋的垃圾掉下来。”林女士说,这些现象直接导致了生意受影响,不少客人到她店里吃东西,都悬着一颗心。

“去找了物业反映情况,物业保安也到楼上住户帮我们了解情况,也在业主群里呼吁,但都没有人承认,都说不是自己家的。”林女士说,江滨花园小区高空抛物事件时有发生,“几年前还有菜刀掉下来的,差点就砸到人了,还好只是砸到电动车前轮,当时媒体都有报道,没有监控,也没有办法。”

无独有偶,在市区英雄路经营服装店的许女士也反映此前遭遇高空抛物。“前几周,楼上的一住户吵架,一吵架就扔东西下来。有一次还扔了手机,差点砸到人,那时候好多人围在下面议论,也有人上去找他们,最近就消停了些。”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不少小区都发生过高空抛物事件,小到烟头、纸屑、果皮等,大玻璃瓶、花盆等。采访中,不少小区物业称,经常在业主群里呼吁业主严禁高空抛物行为,在小区各楼层张贴“严禁高空抛物”的宣传标识,物业工作人员也上门给业主发过传单,宣传高空抛物的危害。

对策:安装监控摄像头,用技术手段监控取证

记者采访中发现,小区居民遭遇高空抛物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时,总是向物业反映情况。大多数的物业管理者接到居民反映后,都会到存在高空抛物可能性的住户家里调查了解,但一般情况下,没有住户会承认高空抛物是自己所为,物业也只能口头加强宣传教育。因此,取证难是高空抛物问题难以得到解决的症结。

此前,市区君临天下小区也一度高空抛物现象严重,居民怨声载道,甚至有居民调侃,“出门就要戴安全帽。”由于客观上存在的取证困难,和大多数物业一样,能做的不多,以宣传教育为主,但该小区的物业还是想了更多的办法,针对高空抛物进行细化管理。“如果业主在装修,我们会实时跟进监督,让施工现场尽量不遗留装修废料,这样就减少高空抛建筑材料的可能性。”该小区物业负责人说,物业还鼓励二楼住户在露台上安装监控摄像头,用技术手段监控取证。“此前就有住户就发了一段高空抛物监控视频在业主群里,大家觉得这个办法很好,其他住户就开始效仿,现在不少业主都在自家露台安装监控。”

对此,警方也建议,可在保护居民隐私并征得其同意的前提下,在一些高层小区楼顶推广安装“防高空抛物监控系统”,以“俯视”的角度监控高楼整体状况,破解高空抛物取证难问题。

说法:男子被高楼坠物砸伤,楼上24户居民成被告

去年,龙岩武平县法院审结一起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判决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被告平均承担原告的损失补偿。

2018年3月13日18时许,廖某在小区楼后菜地摘菜时,被楼上抛下的水泥硬块砸伤头部,廖某立即报警。由于无人承认抛物事实,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廖某将可能加害的三楼以上建筑物的使用人林某、余某等24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除一人已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依法不承担本案民事补偿责任外,其余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不是侵权人或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依法判决林某、余某等23人平均承担廖某的损失补偿。

对此,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乾金认为,如果抛物行为致人死亡,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抛物行为致人损伤,则依法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侵权责任法》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也就是说,由楼上所有住户一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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