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10 < 上一版 下一版 > 返回首页
第04版:民生与法

吃变质面包闹肚子

依法投诉获赔偿

本报讯(郑爱国)6月5日,购买到变质食品的叶先生,在龙海市12315执法人员的调解下,获得厂家500元的经济赔偿。

5月20日,叶先生向某食品店购买散装面包回家,儿子食用后出现肚子痛和拉肚子。他认真检查尚未食用的面包,发现是龙海市某食品厂生产的,面包已变质。叶先生按照面包外包装上的电话联系厂家,要求对方负责儿子的检查和药费费用。在交涉未果之下,叶先生拨12315投诉电话求助。

龙海市12315投诉台执法人员联系某食品厂,向厂家阐明消费者投诉反映的情况和要求,并宣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厂家与消费者协商妥善解决消费者投诉食品质量事宜。执法人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的规定,组织厂家和消费者进行协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龙海市某食品厂一次性赔偿叶先生的儿子检查和治疗费经济损失500元”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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