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07 < 上一版 返回首页
第12版:市场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发布

“美丽”行业将迎来哪些新变化?

近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发布,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即将“退役”,化妆品行业将迎来权责更明晰的“新管理时代”。

将实施“注册+备案”制度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更加明确的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章第十六条明确,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现行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将化妆品分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新规施行以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说法将成为过去,取而代之的是普通化妆品。

此外,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使用;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应当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投入使用后3年内,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每年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情况。3年期满未发生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纳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

专业人士表示,之前我国对化妆品行业原料目录管理非常严格,我国化妆品原料目录数量比欧美国家少很多,这也阻碍了我国化妆品行业研发和新品开发的进程。新规对化妆品原料施行“备案+注册”的分类管理模式,有利于提高化妆品企业的责任意识,也给新原料化妆品的研发制作留出了更大的空间。

牙膏参照普通化妆品管理

条例第六章第七十七条首次明确,牙膏参照普通化妆品管理。牙膏备案人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后,可以宣称牙膏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牙膏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拟订。

该条款还明确香皂不适用本条例,但是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适用本条例。

除此之外,在现行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类化妆品归类为特殊用途化妆品,新发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把这5类化妆品从特殊化妆品中“除名”,并在第六章第七十八条中规定,对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注册的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妆品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置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过渡期满后不得生产、进口、销售该化妆品。

功效宣传讲求真凭实据

化妆品企业虚假、夸大宣传,一直是困扰消费者乃至整个行业的顽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在化妆品宣传上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第二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第三十七条明确,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第四十三条再次要求,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五章第六十九条规定,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业人士表示,此前很多化妆品品牌依靠社交媒体的鼓吹而出名,一些功效宣传只是蹭了个概念,并没有科学依据,此次新规明确要求化妆品企业进行功效宣传时需要有充分的实验数据和论文证明,这可以杜绝化妆品行业中纯概念宣传,对规范整个行业具有重要意义。

明确电商平台经营者责任

网购化妆品已成为一种消费趋势,现行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并没有对网售化妆品作出相关规定,新发布的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则填补了这一空白,明确了电商新渠道的责任。

第三章第四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发现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违法的化妆品经营者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

第五章第六十七条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实名登记、制止、报告、停止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有过必罚”而且“处罚到人”

相比现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更强,而且新增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具体处罚。

第五章第五十九条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 陈铃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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