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庄文剑 通讯员 陈颖颖)近日,南靖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简某甲、简某乙因犯诈骗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和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
2018年11月底至2019年4月间,简某甲、简某乙共同在南靖县书洋镇高溪村一处山上空地设置窝点,单独或者共同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采用随机拨打电话,虚构绑架被害人子女的方式实施诈骗,共骗取张某等六名被害人钱款合计约30万元。其中由被告人简某甲扮演被害人张某的儿子及绑匪具体负责实施诈骗,被告人简某乙负责提供手机和取款的事实中,二被告人单次就向张某骗取18万元。
检察官提醒:接到陌生电话,务必提高警惕。但凡涉及到转账汇款,或者索要银行信息、短信验证码的,一定要核实确认,谨防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