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16 < 上一版 下一版 > 返回首页
第04版:民生与法

销售黄金首饰计量不足 当罚

本报讯(郑爱国)9月14日,龙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龙海市榜山镇某珠宝店销售计量不足黄金首饰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日前,龙海市市场监管局榜山监管所接到消费者举报,依法对榜山镇某珠宝店开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店待售的“金750手链”,标牌上面的“零售价3408元”未标示计价单位,正确标注为“零售价3408元/件”;待售的“足金(3D)吊坠”标示“RMB7368.00”未标示计价单位,正确标注应为“RMB7368.00元/件”。该行为违反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待售的上述五件黄金首饰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产品检验报告等合格证明文件,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三十六条的规定;待售的“足金手链”、标牌标注金含量:999.9‰,“足金(3D)吊坠”标牌标注含金量:999.0‰,销售的“金750手链”750表示黄金含量为750‰,根据《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GB11887-2012)4.1的规定纯度千分数最小值990‰以上都可称足金,当事人无法提供所标注含金量的标注依据,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待售的足金手链(编号w04876978)、足金项链(编号w02850031),超出《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6号)允许的负偏差:0.01g(每件≤100g)的规定,该两款饰品超过允许的负偏差共0.005克。

龙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和《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违法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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