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种商业模式刚成为风口,同类型产品在市场上百花齐放;几年后在并购、控股等资本运作下,市面上可供消费者选择的产品却所剩无几。通过经营者集中,企业可以扩大市场竞争力,但也可能带来垄断风险,损害消费者权益。
12月1日起施行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对此明确,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市场监管总局经审查认为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告知申报人;经营者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并提供相应证据。为减少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经营者可以提出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如承诺方案不足以减少集中对竞争的不利影响,市场监管总局可以与经营者就限制性条件进行磋商,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其他承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