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作为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环,条例在奖励提名、学术诚信等方面作出重要改变,有望对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产生积极影响。
条例落实了科技奖励由“推荐制”调整为“提名制”的改革要求,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等提名的制度。提名者应当严格按照提名办法提名,提供提名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在程序上,明确评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办法、奖励总数、奖励结果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
此外,针对个别科研人员、机构有违反伦理道德或者科研不端等“前科”,隔几年避过风头后又参评科技奖励的情况,条例要求国家科学技术奖在提名阶段即对上述个人或组织“一票否决”。违反条例规定,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将被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