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大到商场超市、小到地摊,几乎所有店家都贴上了收款二维码,但与其对应的智能手机的运用却还未普及到所有人,不少老年人还不会上网或使用智能手机,部分商家为图方便拒收现金,强制顾客扫码,给老年消费者造成了诸多不便。
为保障公众使用现金的权益,打造和谐现金流通环境,12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就规范人民币现金收付行为有关事项发布2020年第18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再次明确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不得采取歧视性或非便利性措施排斥现金支付。
拒收现金违法
公告围绕公众日常生活中的各种消费场景及消费模式,对不同主体的现金收付行为分别提出了要求。
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部门或单位,采取自行收费方式的,应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现金收付通道是指由人工或自助现金机具提供收取现金、找零服务的物理场所;采取委托代收方式的,委托方应通过协议、通知、声明等书面形式,明确要求受托方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推广数字政务的,应充分考虑不使用智能设备人士的需要以及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满足公众现金支付需求。
涉众面广、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公共服务机构,如社保、医疗、教育、水、电、油(气)站等采取自行收费方式的,应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采取委托代收方式的,委托方应通过协议、通知、声明等书面形式,明确要求受托方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
铁路、道路客运等交通运输经营主体应设置现金收付通道或提供转换手段。出租汽车经营者或驾驶者,可支持多种支付方式,但应接受现金支付;提供转换手段是指相关经营主体在不具备直接接受现金条件的情况,为接受客户现金而采取的变通措施。
大中型商业机构特别是批发和零售业、餐饮和住宿业、居民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经营场所,应设置现金收付通道;采用一卡通形式、进行封闭管理的商业园区、厂区及景区等经营场所,应支持现金购卡、充值、退卡。
采取面对面方式提供商品及服务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个体工商户、流动商贩等,可支持多种支付方式,但应接受现金支付。
无人销售的经营场所,经营主体应在出、入口等醒目位置标示,说明支付方式、操作流程及服务联系电话,应以适当方式满足消费者在特殊情况下(如手机电量不足、网络故障等)的现金支付需求,并向公众做好解释工作;提供货到付款的网络销售经营主体,应在交货地支持现金支付;全部交易、支付、服务均通过网络完成的,经营主体应提前公示支付方式。
此外,公告强调各类经营主体应明确现金收付标识并在醒目位置公示,做好说明和引导,提供转换手段的,不得收取手续费或强制搭售其他商品。
公众如遇拒收现金该如何维权?公告明确,公众或消费者发现拒收或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的,应妥善保留相应的证据或线索,通过城市政务热线、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等各种渠道进行投诉、举报,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处理。另外提醒公众在维权时,既要关注拒收现金问题,更要注意维护自己的消费权益。
滥用人民币图样也违法
同时,公告中还提到公众应培养良好的现金使用习惯,自觉爱护人民币、维护人民币形象。早在去年,中国人民银行就制定发布了《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人民币图样使用行为,维护人民币信誉和流通秩序。违反相关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在网络上红极一时的“人民币”蛋糕、“人民币”花束,曾吸引不少新潮人士跟风购买,其实这些商品可能已经违规。《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中规定,使用人民币图样实行属地管理、一事一批,禁止在祭祀用品、生活用品、票券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此外,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中,也曾提到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禁止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禁止在祭祀用品、生活用品、票券等物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销售经批准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时,不得滥用许可进行虚假宣传和炒作。
■本报记者 闫 锴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