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郑爱国)1月11日,龙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龙海市某造船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柴油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据查,龙海市某造船有限公司为节约成本,将日常维修船舶过程中清理油舱积存的柴油和收集洗舱时使用过的柴油,经过沉淀后抽取上层干净的柴油,分批次销售给龙海市某渡口经营者陈某使用。该柴油经抽检,检测结果为不符合国家标准GB 17411-2015《船用燃料油》中表3内河船用燃料油相应项目的技术要求,为不合格柴油。某造船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柴油货值金额1万元。
某造船有限公司销售回收使用过的不合格柴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龙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做出上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