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周杨宁 通讯员 颜丽月 林文森)4月13日,经龙海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高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21年2月11日23时许,高某在龙海石码镇的家中吃年夜饭喝酒。之后,他驾驶小轿车外出,往榜山镇方向行驶,途经榜山镇某村一家烧烤店门口时,不慎与行人周某发生剐蹭,造成周某轻微受伤。他人报警。高某害怕自己酒驾被查,赶紧到烧烤店拿了一小瓶劲酒猛喝了几口。民警到现场将其查获。经鉴定,高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1.9mg/100ml。到案后,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检察官释法:本案中,高某为逃避法律追究,又实施了饮酒行为,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因此,高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1.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