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指导意见》,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按梯号为单位进行,并遵循“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经该梯号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如果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同时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其中,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了自己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可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增设电梯全过程业主间矛盾纠纷的协调化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对于经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需引导业主依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城市管理部门应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及时化解业主间增设电梯的相关矛盾。
此外,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作为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协调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可以书面委托部分业主或第三方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担上述工作。申请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或受委托的单位应当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义务,委托服务费用可列入增设电梯工程的建设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