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新《著作权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历经十年,此次《著作权法》修改内容丰富,凸显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理念的进步,其中一大亮点,就是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统一改为“视听作品”。在短视频、网络作品盛行时代,对文娱行业而言,“视听作品”的界定和视听作品版权保护自然备受关注。那么新《著作权法》对视听作品版权保护有哪些新特点?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到底会因为法律的修改受到何种程度的影响?
新型视听作品
将被纳入保护
新《著作权法》中,有若干条款涉及视听作品的内容,比如对视听作品的界定、视听作品权利归属等。
其实在“视听作品”进入我们视野之前,《著作权法》有的只是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俗称“类电作品”)。新《著作权法》取消了电影及类电作品,代之以涵义更广的视听作品,如原来第三条第(六)项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式创作的作品”(俗称“电影及类电作品”)改为了“视听作品”;在新法第十七条中将视听作品进一步划分为了“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和“其他视听作品”,不过对于什么是“视听作品”,以及“其他视听作品”并没有具体的定义。
作为为版权产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作品类型,法律的变化将对视听作品的版权保护产生较大影响。随着互联网发展,除了传统电影电视剧作品之外,涌现出的网络游戏、游戏直播、短视频等新型视听内容,需要在著作权法中采取一个涵盖范围更为广泛的视听作品的表述,因此立法者并未对视听作品予以明确定义,或许是考虑到随着科技的发展,可能衍生出更多的视听作品类型,如在立法中将视听作品使用的技术、概念予以限定,很可能无法顺应时代的需要。
有无独创性
将影响视听作品判定
从定义来看,“视听作品”似乎也成了一个“弹性的概念”,它的内涵和外延宽广,既能覆盖传统影视作品,也能对网络环境下的短视频、游戏直播、体育赛事、网课等各类新形态的作品实现包含。那么新《著作权法》对所谓新型的表现形式,例如体育赛事节目、游戏直播画面等是否构成作品属性的认定有没有影响?近日,在2021阳光知识产权论坛“视听作品保护新特点”分论坛上,与会嘉宾就对此进行讨论。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熊琦认为,将原先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不是独创性认定上的改变,而是保护范畴上的扩张。此前司法实践中纠结的问题主要在于体育赛事节目、网络游戏画面是不是类电作品,新《著作权法》首先从概念上破除了公众把法律上的电影作品概念和生活中电影作品的认知进行混淆的可能。同时也不会再坚持“摄制”和“故事情节”等判定要件,这将为网络游戏画面、体育赛事节目等诸多网络直播中出现的争议提供较为稳定的客体认定途径。
“法律对作品的定义非常清晰,一是具有独创性,另外还要属于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视听作品既然归类为作品,必须要具有独创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庭长、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宋健认为,新《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界定采取了开放式标准,这对作品的认定是一件好事,这样就可以降低本就稀缺的司法资源的保护负担。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副庭长颜君看来,根据新《著作权法》的规定,具有独创性、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等要件就应给予保护,是否可归入某项列举作品类型并非认定作品的要件,即使由于技术发展等原因,某些新的创新成果不能归到现有作品类型中,也应当予以保护。
从司法理念上来说要鼓励创新,尽可能多地保护具有独创性的内容,这样可以进一步激励创新以及作品的传播。
“新法”将更好地
为媒体和权利人维权“撑腰”
记者查阅相关信息了解到,不少专家、学者认为即将实施的新《著作权法》不仅完善了“作品”定义,体现了新《著作权法》鼓励作品的创作与传播的宗旨,同时对可能产生的侵权盗版等问题具有震慑作用,将为媒体和权利人维权“撑腰”。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表示,《著作权法》将电影和类电影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保留电影、电视剧著作权归“制作者”享有,同时保障编剧、导演、摄影、词曲作者的署名权,和通过合同约定享有的获酬权。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除影视剧外的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制作者享有,视听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
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周家奇认为,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与正式生效的国际条约《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保持一致,与国际惯例接轨。“现在视听作品概念囊括的作品类型,其实已经超出了原来我们所说的以电影作品为核心的范畴,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视听作品,是符合国际趋势的。”他表示。
有视频内容平台法务人员表示,将“视听作品”写入著作权法,将对除电影、电视剧外视听作品的保护起到重要作用,较大程度地破除了相当多数量的视频作品无法满足现行著作权法“作品”定义的窘境,将使得更多应通过著作权法予以保护的作品得以囊括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
随着以网络化、数字化为代表的新技术高速发展,可以说,新《著作权法》回应了新类型作品保护的现实需求,顺应了数字文化产业市场发展,它给相关行业所带来的影响是深远的,尤其是呼应互联网时代发展所作出的与时俱进的修改,也将为互联网相关领域的版权产业发展带来积极影响。
☉本报记者 韩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