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30 < 上一版 下一版 > 返回首页
第06版:市场

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儿童化妆品将有专门标志

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同时还发布了儿童化妆品标志征集公告。《征求意见稿》提出,儿童化妆品应当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显著位置标注国家药监局规定的儿童化妆品标志。公众可登录国家药监局官网下载并填写意见表,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7月31日。

非儿童化妆品不得暗示“全家使用”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儿童化妆品是指供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使用的化妆品。

在便签要求上首次提出,儿童化妆品应当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显著位置标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儿童化妆品标志并在标志正下方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非儿童化妆品不得标注儿童化妆品标志。并鼓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标签上采用防伪技术等手段方便消费者识别、选择合法产品。

对于产品标识“适用于全人群”“全家使用”等词语或用商标、图案、谐音方式暗示产品使用人群包含儿童的普通化妆品未按照儿童化妆品备案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惩戒。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鼓励化妆品经营者分区陈列儿童化妆品,在销售区域公示儿童化妆品标志。

选用有安全使用历史的原料

国家有关部门一直高度关注儿童化妆品的安全性,《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儿童化妆品功效类别主要为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配方应当减少原料种类,不允许使用以祛斑美白、祛痘、脱毛、除臭、去屑、防脱发、染发、烫发等为目的的原料。应当选用有安全使用历史的化妆品原料,不得使用尚处于监测期的新原料,不得使用对儿童安全性尚不明确的原料。

另外,儿童化妆品应当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生产,儿童护肤类化妆品应当在符合条件的洁净车间内生产,还应当通过安全评估和毒理学试验进行产品安全性评价,以确保产品安全。

非法添加有害物质将从重处罚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儿童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抽检监测、案件查办等相关要求。

儿童化妆品检验不合格的,应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化妆品,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经营、使用。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儿童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受托生产企业列入监管重点对象,对儿童化妆品销售行为较为集中的化妆品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对于在生产儿童化妆品中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在儿童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应当依法从重。 ■本报记者 陈铃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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