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周杨宁 通讯员 颜丽月)因身份证丢失无法办理酒店入住,心存侥幸酒后驾车至派出所办理临时证明。8月23日,经龙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刘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7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同朋友在龙海区港尾镇某饭店吃饭喝酒,一直到23时许两人到某酒店办理入住。因自己身份证丢失无法入住,刘某便想着到派出所办理一张旅客住宿临时登记证明。20日0时许,刘某酒后驾驶自己的小车从酒店出发行驶至当地派出所门口,走入派出所欲办理旅客住宿登记临时证明。在民警向其询问如何到派出所时,主动交代自己酒后驾车的事实。经鉴定,刘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4.3mg/100ml,已达到醉酒程度。
检察官释法: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官提醒,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交规记心中,酒后莫开车,安全你我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