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人民币买卖及相关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通知中提到,为规范人民币纸、硬币及相关商品买卖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货币文化传播,央行组织对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7〕399号)进行修订,那么具体修订了哪些部分呢?
明确▶
除了这三类人民币,其他都不得买卖
《征求意见稿》明确,纪念币、经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停止流通的人民币,以及“装帧流通人民币审批”取消前,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人民币装帧品可以买卖。其中,纪念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限量发行的,具有特定主题的人民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普通纪念币还包括纪念硬币和纪念钞。
除上述品种外,其他品种的人民币无论是否经过装帧,均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包括以搭售、在买卖装帧包装同时按面值兑换人民币等方式变相买卖。对于不符合人民币生产质量标准的流通人民币,持有人应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兑换。
指出▶
买卖不得炒作错版币概念
过去,文字倒置、图案倒置等错版币是不少人民币收藏者的心头好。在闲鱼App上可以看到,1980年的2元错版币售价高达2800元一张。针对高价错版币这一现象,《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人民币买卖主体应当遵守市场监督管理和人民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平原则,人民币买卖价格应遵循市场供求规律。人民币买卖不得炒作错版币等概念,不得借助稀缺性或特殊题材哄抬、串通操纵价格。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提到在发布人民币买卖广告时,应当遵守广告宣传和人民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借国家重大活动名义,将买卖广告与重大活动不当勾连、谋取商业谋利;不得偷换概念或使用模糊表述使人误认为销售方为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冒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名义;不得含有对未来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内容。此外,各类纪念章、纪念券、纪念金等,不是法定货币,不得称之为人民币、纪念币,不得使用货币单位,不得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名义进行宣传。
取消▶
普通纪念币自发行之日起一年内只准等值交换
过去为防止经销商炒作影响发行,人民银行规定“自普通纪念币发行之日起一年内只准等值交换”。如今,人民银行通过合理提高发行数量、成卷兑换等措施,普通纪念币已不再是一种稀缺资源,公众能够比较方便地获得普通纪念币,炒作现象也得到有效治理。而且未来普通纪念币主要发挥纪念功能,公众兑换到普通纪念币后,短期交流、买卖的需求逐渐增多。《征求意见稿》提到普通纪念币发行日起一年内只准等值交换的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的管理需要,因此将取消这一规定。这意味着,公众未来在进行普通纪念币交易时将更加自由。
此外,关于境外货币的管理,《征求意见稿》也明确,未得到境外货币发行当局授权的外币,不得使用官方兑换等广告语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使用人民币与境外货币等面额兑换等侵害消费者利益的价格营销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买卖行为不得扰乱境内钱币市场秩序。将外币作为商品进口的,应按照规定履行报关手续;不得买卖与境外货币规格、图案、色彩等相近的仿制品。
■本报记者 闫 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