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明确:“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可如今不法分子的骗术日益高超,各种华丽“马甲”身上套,让人很难一眼识别陷阱。本期《条例》解读就针对生活中常见的非法集资行为进行整理、分析,帮助群众擦亮双眼、规避风险。
典型的非法集资行为如下:
(一)以销售理财产品为名义的非法集资。如面向社会公众发售或代理销售“债权”“资产管理计划”等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理财产品”或“私募基金产品”等。
(二)以境外投资、高新技术开发为旗号的非法集资。不法分子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境外基金销售、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三)以养老为名的非法集资。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人加盟投资。通过举办所谓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等方式引诱老年人投资,最后资金断裂,无法偿还老年人的高额回报。
(四)以消费返利等手段进行非法集资。一些返利网站在用户提现时设置诸多限制,使参与人最终无法将投入的资金取出,或将返利金额与参与人邀请参加的人数挂钩,成为发展下线会员式的类传销平台。此种消费返利运作模式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一旦资金链断裂,参与人将面临严重损失。
(五)以“金融创新”“区块链”等为旗号的非法集资。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本质仍是借新还旧,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
(六)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义的非法集资。以价格低廉的纪念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诱导群众购买,并承诺在约定时间后再高价回购,结果约定时间还未到,就已携款潜逃。
综上所述,通过广告和互联网传播非法集资信息,是非法集资风险扩散、蔓延的重要渠道。为有效切断非法集资信息传播链条,《条例》也对广告发布规则、相关部门职责等规定了针对性措施。《条例》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等。
■本报记者 闫 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