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周杨宁 通讯员 周晓彬 赖贤平)11月18日,平和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宣判一起袭警案件,被告人林某琼犯袭警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今年3月1日起施行后,该院审理的首例袭警案。
10月12日晚上7时,平和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张某仁同小溪派出所、巡特警反恐大队的多名民警,接指派到小溪镇高南村“融邦外滩一号”工地依法执行公务,在传唤违法嫌疑人林某乾的过程中,遭到被告人林某琼的阻挠。期间,林某琼冲撞执勤民警队伍,并咬了张某仁的右手小臂,造成其皮肤破损等伤情。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仁的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微伤。10月18日,张某仁出具谅解书,对林某琼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琼的行为构成袭警罪。林某琼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点评:近年来,公安民警在执法执勤过程中遭遇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等案件时有发生,不仅严重侵害民警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更践踏损害了法律权威和法治尊严。广大群众应理解、支持,并积极配合民警执法执勤工作,警民携手共同维护法治权威和法律尊严。